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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涵通工程施工劳务合作招标补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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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庄高速涵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遗:

一、补遗内容

原招标文件7.4.2中约定“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及单价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的最低投标总价及最低投标总价中所有单价进行签订。”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中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001单元¥  240000 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002单元¥  23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万元整);

003单元¥  23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一次性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071918:00之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准)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东路支行  

账号: 41001523030050200996    

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银行转帐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公司基本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时原则上要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简称、  涵通 工程本庄高速1  单元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退还时由招标人账户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受理现金交付。

 

原招标文件7.4.2中调整为:本次招标三个单元签约合同价按照中标候选人中投标总价相对限价总价下浮比例最高单元作为签约合同价;个别独有子目,以最终确定的下浮比例作为合同单价计算依据。

关于投标报价的特别规定,单个子目报价不得低于限价的90%,否则视为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中调整为: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001单元¥  243000 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002单元¥  23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万元整);

003单元¥  23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一次性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071918:00之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准)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东路支行  

账号: 41001523030050200996    

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银行转帐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公司基本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时原则上要注明投标单位名称简称、  涵通 工程本庄高速1  单元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退还时由招标人账户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受理现金交付。

 

二、其他说明

本补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涉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补遗公告为准。

原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王女士  电话:0371-65678192

     门: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

       话:0371-67165369               

 

日期: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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